【发布单位】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发布文号】商秩发[2017]53号【发布日期】2017-02-16【生效日期】2017-0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商务部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农业、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是惠民生、促消费、稳增长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供应链效率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流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构建信息化监测监管体系、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及《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商建发〔2016〕430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建设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民生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信息化追溯和互通共享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体系,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社会共治,建设覆盖全国、统一开放、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兼顾地方需求特色
统一基础共性标准和建设规范,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资源整合、设施及信息开放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在做好已明确的重要产品追溯工作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