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12024 年 4 月 19 日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为确保我校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一、组织领导 在校党委领导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院(部)成立分学位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可由 5 至 7 人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部主任)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其成员由副高职及以上的老师组成,另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分学位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评定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正; 2、完成培育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或大于 1.6。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⑴ 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教育仍未转变者; ⑵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⑶ 受行政记过处分或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的突出表现,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考核,分学位委员会讨论经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⑷ 考试、考评(包括各种记载成绩的测验)违纪、作弊受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学习期满学位课程平均学分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绩点大于等于 2.4 或取得讨论生复试资格或参加各类科技竞赛获国家、省级奖,同时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推举,分学位委员会讨论经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⑸ 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1.6 以下者; ⑹ 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而按结(肄)业处理者; ⑺ 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三、评定程序 1、各院(部)负责审查本单位每个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和学习成绩,依据本细则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并向分学位委员会汇报。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分学位委员会在听取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