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一: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评审、建设等各项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示范基地是指利用自身生产设施展示本行业、本领域的循环经济链条,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以下简称四部委)联合发文确认为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第三条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循自愿申报、因地制宜、特色宣传、高标准高起点、发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教育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试运行、授牌、监管、考核等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成为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2条件:(一)被列为国家和省级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或国家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的企业或园区;(二)循环经济特征明显,具有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三)具备一定的教育、参观和展示设施,安全保障措施,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和预约渠道;(四)接近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区,交通便利,方便参观, 上年参观人数不少于3000 人(西部地区放宽到1000 人) ;(五)社会形象良好,五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当同时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旅游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循环经济发展基本情况,教育示范基地创建意义和基本思路,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的现有基础及已开展工作,预期目标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内容。第七条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旅游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于每年6 月 30 日前,择优向四部委联合上报符合条件的备选单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每年推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已经被列为国家各类校外教育基地和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可以附相关证明文件,优先推荐。3第三章评审第八条四部委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并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名单联合发文确认。第九条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编写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方案,并于每年9 月 30 日前,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旅游部门上报。第十条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