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一、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办法》所称的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的防护墙、水井、屋外厕所、停车亭、杂物房、畜栏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三、《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代管人,包括依法代管房屋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和接受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管房屋的法人或公民
四、《办法》所称市政建设工程,是指道路交通、河道桥涵、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电消防、公共园林绿地、环卫设施等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建设工程
五、拆迁人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三)用地文件和用地界限图;(四)被拆除房屋平面地段图和产权审查证明;(五)拆迁计划、安置方案;(六)拆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房屋拆迁公告,由拆迁主管部门发布
公告可以采取张贴、登报或其他形式
公告事项应包括建设项目、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批准拆迁范围、安置形式和地点、过渡期限、搬迁和拆迁期限等
被拆除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有义务将公告事项如实及时告知所有权人
七、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登记、建房审批、房产交易、产权和使用权变更、户口迁入、分户等手续;同时通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产权审查
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主管部门通知限定的期限内,出具有关房屋产权的审查证明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自拆迁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