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提高国家级公益林质量,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维护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认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2 第五条[区划落实]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晰、四至清楚、数据准确。 第六条[等级划分] 国家级公益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衔接补偿基金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执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调整] 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管护] 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管护目标责任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履行管护责任,并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条[保护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3 第十一条[林地管理]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征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科学编制森林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