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收银员(2009年修订) 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1-02-12 1
职业概况 1
1 职业名称 收银员
2 职业定义 在商业服务机构从事银钱(含现钞、支票、银行卡等)结算服务的工作人员
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7 培训要求 1
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 1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 90 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 80 标准学时
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实训教室或实习商场
培训场所具有收款机和 POS(零售点销售终端)机
8 鉴定要求 1
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 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
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 年以上
⑷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