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5-09-28【生效日期】2015-09-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1.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3.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
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4.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
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6.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简单案件也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
决定初查、立案、侦查终结等事项,由主任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提出意见,经职务犯罪侦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