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2011〕2号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宁波市人民政府文件甬政发〔2010〕88号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支持宁波市福利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福利—2—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效能低下、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用电价格执行
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
适—3—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
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社会福利企业多安置残疾人
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本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同级财政各50%给予解决
(四)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以前,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50%给予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