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监发〔2006〕1号【发布日期】2006-04-12【生效日期】2006-04-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关于转发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哈监发〔2006〕1号)各区、县(市)纪委、监察局、环保局,市直各纪检组、监察室:
现将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关于转发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监察局哈尔滨市环保局○○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关于转发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监发〔2006〕3号各市、行署、县纪委监察局、环保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现将国家监察部、国家环保总总局联合下发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监察厅黑龙江省环保局○○二六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