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印制发放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总局制定下发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和管理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合法凭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
相关说明如下:(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三)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四)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