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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川人发﹝2004﹞42号、62号文件,切实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表人:liuwei阅读次数:1740发表时间:2005-5-170:00:00返回各区(市)县人事局、建设局,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4)42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4)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一并贯彻执行。一、我市的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工作由人事(职改)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考评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承担考试与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批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业理论知识和公共科目的培训、教材征订,配合人事(职改)部门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二、根据省上有关精神,经研究,我市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培训机构原则上确定在成都市建设学校和成都市建筑中专校(主要培训成都建工集团所属企业人员),视全市培训报名量的情况,再确定在区(市)县设置培训教学点。三、参加全省建筑施工专业理论知识与公共科目考试的人员,在取得合格通知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中、初级职称资格。2004年中、初级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经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在全省职称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另行安排。没有列入考评结合的建筑其它专业,其申报评审中、初级职称资格的条件、材料、程序不变;收受材料时间为:2004年8月下旬至2004年10月下旬。四、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是提高施工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建筑企业竞争力的有力措施,各区(市)县人事(职改)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考评纪律,规范考评行为,把培训、考试、评审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人事处电话:86693755成都市建设学校联系人:彭老师、唐老师联系电话:84323367、84333150成都市建筑中专校联系人:熊老师联系电话:84317653、84336413附:1、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2、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四年八月十二日附件一: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委),省级有关部门:为提高建筑施工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在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中,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由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与同行专家评议两部分组成,考评工作由人事(职改)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考评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承担考试与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认定审批培训机构;负责组建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建筑施工技术职称。建设部门负责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培训考试教材的编写与征订;配合人事(职改)部门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二、考评范围对象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的范围、对象是:我省建筑企业中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经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相应技术工作,拟晋升、评审建筑施工专业中、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三、考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和阅卷。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及考试、考务工作,负责发放考试合格证,作为申报评审相应职称的依据。省建设厅负责制定考试大纲,提出考试科目设置方案,负责参培人员资格审查和发放培训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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