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园区是指在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工业集中区
第三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开发区)、经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确认的A、B类产业园区的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确认的C类产业园区以及其他工业集中区用地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产业园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各类产业园区用地不得超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应按照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各类土地,以产业用地为主
产业园区内办公、居住、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共享共用
第五条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安排进入各类产业园区
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
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