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资非控股子公司的法律调研一、法律检索(一)中小企业板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8年10月1日)6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说明深圳主板及创业板的规范指引均作了相似的规定)6
5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6年7月12日)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009年9月15日)一、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投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处理(一)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资金净额20%的,适用本条规定
(二)“超募资金”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1
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2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3
归还银行贷款;4
补充流动资金
(三)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四)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