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牧草种子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牧草种子基地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搞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草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计投资 [2002]642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全国牧草种子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验收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审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 资金使用等情况, 对所建设的牧草种子基地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交付生产做出评价
第三条凡有中央预算内资金 (含国债资金) 投资建设的全国牧草种子基地建设项目均适用本细则
由各地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 600 万元以上(含 600 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采取省级预验收与国家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省级计划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6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计划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件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畜牧业司备案
由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 中央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下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验收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科2 学严谨的原则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验收纪律,按照项目验收依据和程序,认真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草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国牧草种子基地建设 2000 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及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业部或各省批准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的审批文件;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建设(施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