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902【发布文号】新政办[1999]34号【发布日期】1999-04-06【生效日期】1999-04-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转发自治区教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寄宿制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9〕3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寄宿制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加速发展基础教育,是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实现科教兴新战略目标的关键。“”边远山区和牧区是我区发展基础教育,实施两基的薄弱点和难点,举办寄宿制中小学是发“”展牧区教育的重要途径。加强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不仅会克服过去牧区教育广种薄收,学校多文盲也多的弊端,同时,有利于调整民族中小学教育的内部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开展素质教育,加强学校教育对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整个民族教育体系协调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寄宿制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办好牧区寄宿制中小学(以下简称牧寄制学校),发展牧区教育事业,振兴牧区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发展牧区教育必须贯彻集中办学为主,全日制和寄宿制为主的方针。牧寄制学校是牧区基础教育的主要办学形式。要加强对牧寄制学校的管理,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校的精神,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好牧寄制学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必须树立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思想,制定优先、优惠的政策和措施,使牧寄制学校不断巩固、提高和发展。第三条第三条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我区教育工作的实际,牧寄制小学的任务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牧寄制学校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同时,与单设的牧寄制初中和其它各类初中共同担负普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任务。第四条第四条牧寄制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当地培养经济建设服务人才,同时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学生。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第五条“”牧寄制学校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在地、州、市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县(市)、乡(镇)、村三级办学,县(市)、乡(镇)两级管理的体制。县办并管理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乡办并管理小学、初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村办各类牧业教学点。牧寄制学校负责管理所属学区各牧业教学点。第六条第六条牧寄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建立、撤消或其它变更,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牧寄制完全中学、高级中学的建立、撤销或其它变更,须经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教委备案,方可实施。第七条第七条牧寄制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支部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牧区各类学校领导的任命、聘用和变更,均须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第八条第八条牧寄制学校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各类工作要定岗定责,做到岗位明、职责清,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学校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教职工考德(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考能(业务能力);考绩(学生成绩、差下生的转化、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或生产指标任务等);考勤(奠定制度、出勤等);通过考核决定奖惩。第三章办学规模及办学条件第九条第九条牧寄制学校的规模以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为便于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牧寄制小学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初中不少于6个教学班,中小学班额均为40-50人。牧寄制学校即为本牧业乡(场)的中心学校,一般每个牧业乡、场一所。第十条第十条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普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