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902【发布文号】新政办[1999]34号【发布日期】1999-04-06【生效日期】1999-04-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转发自治区教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寄宿制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9〕3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寄宿制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速发展基础教育,是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实现科教兴新战略目标的关键
“”边远山区和牧区是我区发展基础教育,实施两基的薄弱点和难点,举办寄宿制中小学是发“”展牧区教育的重要途径
加强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不仅会克服过去牧区教育广种薄收,学校多文盲也多的弊端,同时,有利于调整民族中小学教育的内部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开展素质教育,加强学校教育对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整个民族教育体系协调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寄宿制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办好牧区寄宿制中小学(以下简称牧寄制学校),发展牧区教育事业,振兴牧区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发展牧区教育必须贯彻集中办学为主,全日制和寄宿制为主的方针
牧寄制学校是牧区基础教育的主要办学形式
要加强对牧寄制学校的管理,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校的精神,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办好牧寄制学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必须树立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思想,制定优先、优惠的政策和措施,使牧寄制学校不断巩固、提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