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翟云岭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制定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广义:同概念。三、物权:(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1、 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 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3、 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4、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二)特征:1、 主体:绝对权、对世权2、 客体:物—— 特定的、独立的物 。(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2)无体物: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②知识产权③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3、 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4、 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5、 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6、 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7、 存续期:(1)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2)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8、 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1、 法律地位平等2、 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3、 保护平等: 4th (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1、 分类:(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2 (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狭义)2、 理由(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3)保障交易便捷,物尽其用。(4)保障充分合同自由的前提3、 违反后果:(1)有特别法律规定的,从之。(2)物权设定无效(3)部分违反,部分无效。(4) 构成其他法律行为要件的,该行为有效。4、 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法律未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可以视为物权。(学术争议)(三)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变动,应以第三人能及时识别的法律方式公开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