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1
慢性肾功能衰竭2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3
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4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
精神分裂症6
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7
重症难治性强迫症8
糖尿病并发症9
Ⅰ型糖尿病10
Ⅱ度以上心衰11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
再生障碍性贫血13
系统性红斑狼疮14
强直性脊柱炎15
系统性硬化症16
多发性皮肌炎17
类风湿关节炎18
原发性干燥综合征19
眼底病激光治疗20
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21
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22
肝硬化失代偿期23
自身免疫性肝炎24
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25
脑垂体瘤26
甲状腺功能减退27
肾病综合症28
慢性肾小球肾炎29
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30
高血压病Ⅲ期31
帕金森综合症32
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34
小儿手足口病35
门诊抢救死亡二、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诊疗范围和定额标准(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1
认定标准:①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②肾小球滤过率( GR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