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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q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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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符合条件的购房人顺利购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是指专门为城市中等收入家庭购房困难人员提供的以廉价售价或廉租、低价租赁的住房。第三条 购房人应当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的年龄、婚姻、收入、保障房刚需和缴纳社保时间等条件,且在家庭持有一套住房和不满五年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经适房。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分为现房、期房和二手房。第二章 申请购房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应当到区县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区县房产管理局进行申请,在申请时必须准备实名制身份证明和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购房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到开发商处购买或者在二手市场上购买符合条件的经适房,同时应当在购房前进行资格审查和审核。第七条 购房人应当自行承担购房资金和按揭贷款的负担,并根据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各项费用。第三章 维护及变更第八条 经适房房屋产生重大维修或者修缮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开发商负责承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九条 购房人在五年内不得变更所有权、房屋用途和面积等事项,否则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购房人的家庭出现变化或者购房人在五年期限内丧失购房资格的,应当及时向房产所在区县管辖的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对经适房进行日常维护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确保经适房的使用质量和权益保护。第十二条 购房人应当自觉遵守政策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住房用途。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购房人将被取消经适房优惠政策,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对于情节严重者,还可以实行法律手段进行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第十五条 经适房购房人应当注重环保、文明生活,遵纪守法,保持良好社会形象。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南京市住房保障局所有,并于实施前公布给社会公众。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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