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 〕42 号)和《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5-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 30MW 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 2MW/0
5 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纳入并网发电厂管理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细则
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相关管理细则见《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