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等行业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