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6-20各有关单位:《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售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参保人购药费用的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第六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应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按不超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与定点零售药店5000:1的比例配置
第八条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执业时间满1年以上
(二)遵守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参保率100%
(三)与已定点的零售药店距离300米以上
(四)业务负责人和药学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