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问题浅议发布[摘要]现今,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安排采取双轨制,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存在
土地划拨较土地出让更加历史“悠久”,但长期以来对划拨土地的相关法律问题缺少深入的研究,以至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都存在许多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
澄清这些错误的认识,还划拨土地使用权以本来面目,并赋予其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新的内涵,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要求
本文主要联系土地使用权的现状,探讨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上、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并且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阐释,提出通过法律手段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抵押权的实现作者简介:王宏巍(1980-),黑龙江海伦人,东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助教,武汉大学环境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上的问题(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中的限制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并且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完全性物权,其使用者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行使处分权,故法律规定对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除了必须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的限制外,并没有过多的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其一旦获得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使用,就可长期占有和使用该幅土地
这与土地的有偿使用制是不相符的
因此,相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来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限必然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无法进入市场自由流通
这也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