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政许可制度 一、 商品房交付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最基本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 施工, 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 房屋竣工验收已由原来的行政审批许可制变为备案制, 房屋验收许可制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 应当进行综合验收。”而后, 5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包括”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在内的 385 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因此, 该决定出台后建设主管部门已经不再对住宅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审批。 现行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除上述规定外, 还有具体的单项验收规定和竣工验收备案规定。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 组织工程质量监督、 规划、 消防、 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 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消防验收制度作了重大修改, 即只有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别建设工程, 才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其它的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小区), 实行消防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 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