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征求《商场、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公消[ ]532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根据工作计划, 我局组织对《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公安部、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令第 19号发布实施) 进行了修订, 名称修改为《商场、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将《商场、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发给你们, 请组织有关人员仔细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并请于 12 月 30 日前将修改意见由公安部消防局网页的数据传输上传到部消防局防火处。联系人: 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 赵新文联系电话: 附件: 商场、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场、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公安部、 商务部、 建设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商场、 市场消防安全工作,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场、 市场包括: ( 一) 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 市场; ( 二) 室外占地面积或者室内外占地总面积大于 平方米的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 市场; ( 三)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 市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场、 市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四条 商场、 市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照本规定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商场、 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五条 对商场、 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商场、 市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保障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场内经营者消防安全责任, 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保障消防安全经费; ( 二) 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落实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制度, 根据消防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义务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