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渡口区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制度12024 年 5 月 29 日大渡口委发〔 〕 1 号中共大渡口区委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区直属各党(工)委(组)、总支、支部,区纪委,区级各部门,街镇,群团:已经区委、区政府讨论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中共大渡口区委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1 月 20 日大渡口区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防止对企业的随意检查,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对企业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负责全区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工作,并对涉企行政检查、处罚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实行涉企行政检查准入制度,区内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辖区企业进行行政检查的,应报经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审核同意或备案
第五条 区内各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检查,须在实施检查前 5个工作日以上向区政府法制办申报,经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六条 区内各行政执法机构在报请审核时,应提交检查文件依据,并填报
区政府法制办收到申报后,应会同区监察局在 2 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作出答复
对不同意3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进行检查的,应向申报部门告知原因
第七条 区内各行政执法机构报送的经核准后,由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共同核发,行政执法机构凭通知书,依法到企业开展检查
被检查企业对检查行为有异议的,能够向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级及其以上主管部门按规定安排的日常例行检查项目,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