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第五条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4 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 4 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第七条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 100 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第八条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一)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二)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第九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