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一、可申请进出口权的企业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出口权一般来说,分为“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一)外商投资企业1、自营进出口权。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4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 2004 年 7 月 1 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根据此规定,04 年 7 月 1 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并更经营范围的,以及 2004 年 7 月 1 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如果进出口是用作自用、自产,无需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但仍需要到海关、检验检疫、电子口岸、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CRH 如果现在要进口自用设备,是不需要进行商务局备案登记,可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并到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外贸流通。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并且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在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后,30 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二)其他企业外经贸部【2001】370 号文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此规定第一条,一般内资企业需首先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办理资格证所需要的资格和文件详见《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此规定是 2001 年发布的,仍现行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