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 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统称为工程) , 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 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 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 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 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 工程概况; 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 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 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