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法律规范1 总则 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 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 政策, 优先实行热电联产, 讲求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节约能源, 节约工程投资, 节约原材料, 缩短建设周期; 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 实行综合利用, 节约用地、 用水, 保护环境, 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做到符合国情、 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运行安全可靠, 制订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 中压、 次高压、 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 20~130t/h、 供热式汽轮机功率 1.5~12MW、 凝汽式汽轮机功率 3~25MW 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 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 热电负荷的现状和进展, 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 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 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 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 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 解决枯水季节电源, 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 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业规划进展热、 电负荷的需要, 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 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 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 宜近期、 远期建设统一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规划,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0.5.1 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 1.5MW 的机组, 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 容量为 3MW 的机组, 宜选用中压参数; 容量为6MW 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容量为 6MW 以上的机组, 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 3MW 的机组, 宜选用次中压参数; 容量为 6MW 及以上的机组, 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 宜采纳同一种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 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 台; 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 4 台。 1.0.7 发电厂应按规划容量做总体规划设计。新建的发电厂根据负荷增长速度,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当发电厂主控制楼(室)、 岸边水泵房土建部分分期施工有困难时, 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8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辅助设施、 附属生产设施、 生活福利设施, 由企业统筹规划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