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N0.* 1、目的规定产品发生不一致情况时的处理办法2、范围适用于公司已取得3C 证书的产品3、职责3.1 质量负责人负责不一致零部件的评估,签署《不一致情况报告表》、《不一致情况处理报告书》。3.2 企管部负责查找不一致产生的原因,执行《改进控制程序》,不一致处理文件的存档。3.3 质检科负责追查零部件使用情况及流向。3.4 销售公司负责产品的召回。 建立《不一致产品追踪情况档案》 ,追踪不一致产品动向。3.5 供应部负责不一致产品的退货处理。4、程序4.1 发生不一致情况时, 应明确向 CQC 认证中心进行报告, 说明发生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和项目,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不一致情况的处理。4.2 生产中发生不一致情况时,原则上全部进行更换、返修处理,对于不易更换的,或已出厂的不一致产品, 首先应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使用性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论进行处理。4.2.1 进货检验中发现外购件产生的不一致情况,填写检验单, 作为不合格品交供应部做退货处理。4.2.2 在装配现场发现外购零部件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停止使用不一致的零部件, 由装配车间填写《生产不一致情况报告表》报质检科。质检科应根据报告表,检查这批次零部件的使用情况,并在报告表上填写使用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质量负责人。4.2.3 对于出厂后用户或管理部门发现的不一致情况,由销售公司负责管理投诉及处理,填写《不一致情况报告表》报质量负责人。4.2.4 产品的评估评估原则存在以下情况时,定为严重不一致情况:a、对整车安全性可能产生影响的;b、对整车质量造成影响的;c、对整车使用寿命产生影响的;d、不符合产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e、不能确定不一致零部件内在质量的。严重不一致的零部件应进行全部更换处理。以下情况可以定为一般不一致情况:a、没有严重不一致规定的情况存在;b、能够进行认证产品变更的。一般不一致的零部件可以选择更换零部件,或者进行认证产品变更。4.2.5 对于未使用的不一致外购件由使用部门送回库房进行封存,待追溯处理完毕后, 一同由供应部进行退货处理。4.2.6 对于未使用的不一致的自制件, 经评估需要返修、 更换的,由技术科提出返修工艺,由原制作部门进行返修处理,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4.2.7 还未出厂的产品, 经评估为严重不一致时, 应进行返修处理。 更换零部件后的产品,应重新进行相应的产品检测。评估为一般性不一致的情况时,应执行《获证产品变更控制程序》进行产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