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998 年 8 月 30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98 年 9 月 26 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成都市实行,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 改建、 扩建、 铺设或拆除、 修缮、 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 弃料及其它废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 收集、 运输、 处理建筑垃圾, 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 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 市)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 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 区( 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舞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并实行谁投资、 谁所有、 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舞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承担处理建筑垃圾的义务
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 应交纳处理费
第八条产生、 收集、 运输、 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 运输和处理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