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物权变动制度理论构建之讨论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当前, 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物权法律制度已成共识的今日, 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构建则显尤为必要
本文拟对此予以探讨, 以求有助于中国物权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 公示公信原则功能之分析 ( 一) 公示原则的功能
该原则的核心内涵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 即公示与应当公示、 公示的法律效果
具体而言,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存在与变动, 必须以一定形式公开表现出来, 并能被特定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悉
否则, 当事人将不能得到公示效力的保护
一般地说,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 动产物权以交付( 占有) 为公示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 导致了公示要求与公示效力结合方式上的不同
在法国、 日本等主张纯粹意思主义的国家, 物权变动不以法定方式就不能对抗主张抵触物权的第三人
( 注: 山本进一等编著: 《改订物权法》, 青林双书局, 昭和 58 年版, 第 26 页
) 在德国及继受德国民法典诸国, 物权变动非经公示不能生效
虽然公示的法律效果存在差别, 但在”公示与应当公示”的行为模式上各国却没有不同
并经过这种行为模式与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有机结合, 来实现公示原则的功能
该原则使原本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物权变动过程, 外化为一定物态形式为公众所知, 以维护交易过程的安全
公示对于处在交易之处的第三人提供”消极的依赖利益”, 即”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
”( 注: 远藤浩等: 《新版民法( 2) -物权》, 有斐阁双书局, 昭和 60 年版, 第 37 页
) 物权变动当事人也以公示确定权利的性质与归属
这种定纷止争, 判定物权归属的功能是公示原则的功能
在此之上, 公示原则在微观上经过提供公开、 法定的信息, 指引当事人确认权利实象, 提高物权变动的效率, 降低社会成本
在宏观上, 公示原则为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