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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反思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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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反思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反思 赠与合同是中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 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 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中国合同法也在第十一章设置相应的规则对此种合同加以了规制。本文拟选取《合同法》第十一章中确立的几个重要制度加以分析, 期冀为这些制度的立法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一、 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以杜争议 长期以来, 对于赠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理论上存在着广泛争议, 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论平息。在合同法出台以后, 学者对中国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依旧存在分歧。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也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但具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属诺成合同。 从有关赠与合同的立法沿革来看, 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 其后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实现了其有名化, 该司法解释第 128 条规定,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 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 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 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 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 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 使用该房屋的, 能够认定赠与有效, 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该规定不难推知, 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但该规定未涉及到其它民事主体间赠与合同的性质。在合同制定过程中, 作为理论上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的反映, 数个草案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一直变动不居。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未有明确规定, 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特别是其第 186 条的规定, 我认为, 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实行了诺成合同的观点,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 在现代社会, 民事合同以诺成为原则, 以实践为例外。反映在立法上, 除非法律对某合同的实践性有特别规定, 否则该合同即视为诺成合同。中国《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 44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对合同诺成性规则的立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确认。在《合同法》第十一章, 立法并未对赠与合同之实践性做出特别规定, 因此关于赠与合同之性质自应适用合同法总则之规定, 即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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