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老师资格条例及有关复习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老师资格条例(1995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188 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老师素养,加强老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以下简称老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老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老师资格工作。第二章 老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老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老师资格; (二)小学老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老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老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老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老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老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老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老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老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老师资格,根据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老师资格的公民,能够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老师;可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的公民只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老师。 高级中学老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老师资格相互通用。第三章 老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老师资格条件依照老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老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老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第四章 老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老师法规定的老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老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老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老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老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老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老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