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XX 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来连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户籍管理工作,提高政府人口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XX 市户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 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具备以下落户条件之一的,可按《XX 市户籍准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XX 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办理落户。 (一)已落户本市 XX 县区或原普湾 XX 县区所辖区域人员(户籍地为炮台派出所、复州湾派出所、复州湾边防派出所、石河派出所、三十里堡派出所、南山派出所、铁西派出所、太平派出所、花儿山派出所、丰荣派出所、久寿派出所、杏花派出所、孛兰派出所、松木岛边防派出所),落户满 5 年后,户口迁入主 XX 县区、XX 县区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引进人才以及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入、调入的人员。 (三)已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暂住人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具有完全产权,或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且付清全部房款的购房人员;已在本市注册经商办企业的投资人员至2017 年 12 月 6 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四)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投靠人员和双老人夫妻年龄相加达到 130 周岁以上,单亲父亲年龄达到 65 周岁以上、单亲母亲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上投靠子女的人员至 2017 年 12 月6 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二)、 (三)、 (四)项人员的落户申请,办理的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12月 31 日。 第三条符合《XX 市户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落户的人员,在办理落户申请时,除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材料外,应当按办理人员的实际状况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应届毕业生可持《户口迁移证》,退出现役的复退转军人及办理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注销户口的证明。 (二)16 周岁以上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的复退转军人(义务兵除外)同时提交《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未婚的凭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属于其他婚姻状况的,按照实际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婚姻证明文件(结婚证除外)登记日期至户口业务办理的中间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