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近年来,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已成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急需人才的有效平台和重要载体,为促进产学研的紧密结合,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我市设站单位数量和招收人数的不断增加,对企业博士后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作用,根据国家和 XX 省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以及《中共 XX 市委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徐委发【2009】 29 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博士后工作站是指我市范围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XX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称博士后是指在我市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和管理工作,并办理进站审批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条简化企业申请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工作程序,建立企业申请建站的直通渠道。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博管办”)随时受理本市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申请,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初审意见,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呈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三条建立工作站资助。经国家批准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建站经费 30 万元资助,省批准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建站经费 20 万元的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支出、设备的购置等。每招收 1 名博士后,给予该研究课题 10 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此外,给予进站博士后在站期间每人每月 1000 元津贴补助,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 3 年。 第四条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可优先向市科技、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有关市级科研、技改攻关、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项目的立项,鼓励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本市重点科研项目招标,承接本市的重大科研开发课题和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市博管办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条支持设站单位与本行业内其它未设站单位开展科研、技术合作。未设站单位可提出研究开发课题项目,委托设站单位代为招聘博士后人员进行研究。所需经费及项目成果归属等事宜,双方应在事前协商并以协议、合同形式加以明确。 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可参加国家、省、市的有关科技奖项评选;取得突出成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