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命名规定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目录1规定内容2附件▪禁用语▪可宣称用语▪注意点3补充通知4问题5意义6相关措施▪缺陷▪解决措施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