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帆赛接待用帆船技术要求 1 一般规定 1
1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用于2008 年青岛奥运帆船比赛期间接待V IP 贵宾观摩赛事的帆船(以下简称“奥帆赛接待用帆船”)
奥帆赛接待用帆船船体结构为纤维增强塑料材料制成,限定条件如下: (1)营运水域:奥帆赛事规定的控制水域(距岸不超过 5n mile)
(2)环境条件:蒲氏风级不超过 8级,有义波高(目测波高)不超过 3m
(3)承载人数:乘员数(船员+乘客)应不超过设计额定人数,且载客数不应超过 12人
(4)白昼航行
2接受 ISO标准对 A类或 B类船舶的要求、EU标准对 A类或 B类船舶的要求作为本技术要求对应条款的等效要求,但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满足第 10条的要求,消防应满足第 11条的要求,无线电通信与航行设备应满足第 12条的要求,防污染应满足第 14条的要求,操作与告示应满足第 15条的要求
3 本技术要求参考下列法规、规范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中国船级社《游艇建造规范》 (3)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2006 及其修改通报
2 资料 船上应至少具有能够反映船舶主尺度、设计标准与设计类别、设计额定人数与装载情况、主要设备及其操作建议和维护保养的资料
3 船体结构 应满足 CCS《游艇建造规范》第 2 章的要求
4 轮机 应满足 CCS《游艇建造规范》第 3 章的要求
5 电气装置 应满足 CCS《游艇建造规范》第 4 章的要求
6 桅杆与帆索 6
1应根据风帆的风压计算确定桅杆的外载荷; 6
2桅杆强度可按直接计算确定
3桅杆与船体应有效连接
4应设有有效的收帆装置
5帆索应由耐磨、耐腐蚀的柔性材料制成,且不允许有拼接接头
其强度不应小于破断张力
7 舾装 应满足 CCS《游艇建造规范》第 5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