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 海 市 居 民 户 口 迁 移 管 理 暂 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居民户口管理,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户口和市域外居民向本市城镇迁移户口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的,按照迁入地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严格控制城镇居民向农村迁移户口。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居民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户口迁移的审批登记和手续办理。 第二章 市域内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户口 第五条 本市农村居民在威海市中心城区工作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 (二)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三)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2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 (四)有合法稳定职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的; (五)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六条 本市农村居民在县级市市区工作生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条件或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 (二)有合法稳定职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 第七条 本市农村居民自愿到重点区域及镇政府驻地村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条 本市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投靠落户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夫妻一方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 (二)子女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 (三)夫妻一方服兵役,另一方投靠其中一方父母; (四)父母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 第三章 市域外居民向本市城镇迁移户口 第九条 市域外居民在威海市中心城区工作生活,符合下列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