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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失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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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失败案例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优越性,其往往作为企业更新设备的首选方式。但即使是同一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不同的租赁方式也会使税收负担有所不同,因而企业可以就此进行税收筹划,但同时要注意避免由于对所选方式相关法规的运用错误,而被税务机关判定为偷税的情况发生。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如从银行取得借款或以企业的盈余自行购买以及采取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获取设备等。其中,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企业最常采取的方式与其他途径相比,它不但可以帮助企业节约资金成本,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并且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在同一个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中,不同的租赁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税负,其所涉及的税种及相应的税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企业便可充分运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与此同时,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应注意对所选方式应纳税额的准确计算,谨防出现由于对税收法规理解不足、滥用条款,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情况。一、案情介绍红星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4 年 6 月份,红星公司按照中南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 500 万元,增值税额 85 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 10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7%、教育费附加 3%)。红星公司根据情况,拟将该设备采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租给中南公司,红星公司的财务人员为公司制定了以下两套租赁方案:【方案 1】租期十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中南公司,租金总额 1000 万元,中南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 100 万元。【方案 2】租期八年,租金总额 800 万元,中南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 100 万元,租赁期满,红星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设备残值 200万元。二、红星公司对方案的分析及选择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 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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