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 產 稅 申 報 書 說 明一、申報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 一) 遺產稅申報書乙份
( 二) 被繼承人之除籍資料及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各乙份
( 三) 其他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或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有關證文件(詳見第 9 項及第 10 項)
( 四) 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 五)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二、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申報
( 一)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指死亡事實發生前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 天者)的我國國民死亡時,在境內境外遺有財產者,或者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均應辦理申報
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
( 二)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台灣地區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三、誰是納稅義務人
申報書如何填寫
( 一)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 二) 申報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欄,請將全部繼承人姓名填入,並請在「拋棄或繼承」欄內註明「繼承」或「拋棄」字樣
( 三) 申報書「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欄,請填明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如夫妻、父子、父女、兄弟、姊妹或受遺贈人等
四、應於什麼時候申報
向什麼地方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之次日起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一) 戶籍在台中市者,向當地國稅分局各稽徵所或總局申報,在台灣省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 二) 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