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的尴尬地位2010-10-11 14:48来源于网络【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2005年9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 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在此事故的处理中,监理单位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到原国家建设部的行政处罚,其监理资质被由甲级降为乙级。后又经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驻工地 监理员 及项目总监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3年缓刑 3年的刑事处罚。 这是北京市第一起监理人员因监理工作而涉嫌犯罪的案件。此案在我国建设领域,引起轩然大波。尴尬的角色1984年,我国第一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建设。在世界银行的要求下,我国首次引入国际通行的FIDIC 管理模式,即由建设方聘请专业人士来做第三方,并通过专家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主导整个建设过程。在借鉴这一西方体制的基础上,中国开始建立自己的工程师制度,只是这里的工程师被称为监理工程师 。1988年,原建设部发布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中国建设监理制度由此发轫。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值得注意的是, 在此 “三控 ”中并没有对安全生产的控制。《建筑法》第45条明确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监理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要负刑事责任呢?我国《刑法》于2006年6月第六次修正前,只有第 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罪名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里所说的 “工程 ”,指的是正式工程而非施工现场的临时工程。在北京西西工程坍塌案之前,也曾发生过一起监理工程师因施工安全而获罪的案件。2000年10月25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施工过程中,同样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大演播厅屋盖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数十人受伤的重大事故。隔年经法院审理认定,监理工程师不仅未审查模板支架施工方案,而且在没有监督验收的情况下,就签字同意了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该项目代理总监有期徒刑5年。此案当时也曾引起热烈争议,随后, 国务院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