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馆建筑设计法律规范资料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JGJ62-90 旅馆建筑设计法律规范(3.18) 主编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国家旅游局 施行日期:1990 年 12 月 1 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法律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 310 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科字第 153 号文及(84)城设字第 162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旅馆建筑设计法律规范》,经建设部、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2-90,自 199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规定。 建设部 商业部 国家旅游局 1990 年 6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 1.0.2 条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 20 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计。有特别需求的旅馆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 6 个建筑等级 第 1.0.4 条 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法律规范。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 2.0.1 条 基地。 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 2.0.2 条 总平面。 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纳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