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7年12月26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为了规范医院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对编制外各类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大学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山东省、济南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动用工分类(一)本办法所指的劳动用工,指医院各部门招用劳动者但不纳入医院事业编制的各类用工,包括用工费用由医院经费(含按预算管理办法包干使用的经费)支付、由部门或科室创收经费或专项课题组的项目经费支付以及其他将用工费用纳入运营成本的各类人员
(二)根据我院实际,劳动用工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类由医院经费直接支付费用;第二类由医院财务预算安排包干经费支付费用;第三类由用工部门从成本支付费用;第四类由专项课题组使用项目经费支付费用
(三)本办法所指劳动用工,不包括我院实行人事代理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劳动用工管理的职责划分(一)医院劳动用工实行分类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
医院人事部是医院劳动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对各部门劳动用工实施分类管理,负责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库
各用工部门是劳动用工的具体责任部门,用工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二)计财部是各类劳动用工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各用工部门劳动用工经费预算,核算劳动用工的各项费用
(三)各用工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劳动用工方案报送人事部
用工方案应详细列明用工岗位、用工条件、用工计划、工资标准以及经费来源等各项内容
人事部负责审查各部门的用工方案
各专项课题组的用工方案须经所在部门以及课题组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上述程序审核
(四)医院直接支付费用的劳动用工,由人事部依据医院审查通过的用工方案组织实施人员的录用、合同订立、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