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 〕1 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社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 月 3 日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 参 保 人 ( 下 称 参 保 人 )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分级审核,充分调动基层管理部门积极性,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局面。 第四条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其中,中央、省、市属和军队医疗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区(县)属以下医疗机构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分为: (一)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下称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能够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门(急)诊服务; (二)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下称住院类定点医疗机构)。能够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门(急)诊和住院医疗服务。 第 六 条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 6 个月以上;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