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和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 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 0~6 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仔细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法律规范》,做好卫生保健工作。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五条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工作和监督检查指导;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做好卫生保健业务监督检查与指导的同时,可在其辖区内承担省、市级单位办的部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工作,作为参观学习和培训的示范幼儿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园。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定期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与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损害事故的预防等。第六条 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 幼 机 构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例 会 , 沟 通 信 息 、 布 置 工 作 任 务 。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 提 供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咨 询 服 务 和 指 导 。 县(市、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新开办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组织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检查评价而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法律规范》的卫生评价42024 年 4 月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