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沈阳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规范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沈阳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和校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法律规范其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保障广阔师生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 含托幼机构) 内的食堂( 包括自办食堂、 承包食堂) 和校内的餐饮单位( 包括出租的饭店)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市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督查职责
第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承担学校自办和对外承包的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 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责任制, 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
( 二) 制定从业人员( 承包者) 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 内容应包括法律、 法规、 法律规范、 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 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 三)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 四)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包括从业人员( 承包者) 健康管理档案、 培训档案及采购索证索票档案
未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 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 组织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