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 1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申请文件接收、 形式审查、 实质内容审查、 办理期限、 许可决定、 签发用印、 颁发证件、 信息公示及法律文书送达等内容, 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晓办理程序, 实现高效行政和服务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跟踪、 督办行政许可事项, 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接收行政许可材料专用章和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以下简称专用章) , 由行政许可窗口负责人监管、 使用
第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不予受理决定书、 特别程序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加盖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其它行政许可文书均加盖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印章
( 详见《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 试行) 》) 第四条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接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后, 需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时间办结, 并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文本报局领导同意、 签批后转行政许可窗口, 由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给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加盖公章, 并在接到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
第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的接收、 受理、 审查、 做出决定及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送达等行政许可受理的全过程, 应遵循精简、 便民、 效能、 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对于公民、 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统一格式要求的, 由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印制并在网上公布, 供申请人查询或下载
申请书有格式要求的, 按格式办理
没有格式要求的, 申请需要的材料应载明以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