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疑公司调岗不调薪为何被判赔偿?范文 解疑|公司调岗不调薪为何被判赔偿。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案情简介】 李某于 2004 年 8 月进入北疆饭店工作,2009 年 10 月李某和北疆饭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任大堂副经理,合同期二年。2010 年 6 月 10 日,北疆饭店以综合考核的方式,在保持李某原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调到总台领班。李某收到公司对其岗位进行调整的文件后,在该文件上签字。2010 年 6 月 19 日起,李某不同意岗位调整,未再去北疆饭店上班。 此后,北疆饭店未支付李某 2010 年 6 月 1 日至 19 日的工资1000 元。随后,李某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北疆饭店产生纠纷,向 XX 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北疆饭店的劳动关系,并由北疆饭店支付工资 1000 元、经济补偿金 10800元。 XX 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李某、北疆饭店自 2010 年 6 月20 日解除劳动关系,北疆饭店一次性支付李某工资 1000 元,驳回李某其他仲裁请求。李某不服仲裁裁决,于 2010 年 10 月诉至 XX 市思明区法院。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调整员工岗位。北疆饭店根据上述指标,将李某的岗位适当调整,维持其工资待遇,并不违法。李某拒绝北疆饭店工作安排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非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李某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只支持北疆饭店支付李某工资1000 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于 2011 年 3 月向 XX 市中级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北疆饭店支付经济补偿金 10800 元。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北疆饭店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间,北疆饭店因工作需要调整李某工种须经双方协商。而北疆饭店以本单位自己进行的综合考核为依据,单方面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大堂副经理和总台领班在劳动条件上存在需要上夜班的差异,李某对此不能接受,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李某于 2004 年 8 月进入北疆饭店工作,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累计工作 5 年 10 个月,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