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前劳动合同法【篇一:劳动法案例分析】案例1:2008年9月4日19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印刷厂负责烧锅炉的刘先生于单位回家时,骑摩托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同年10月21日刘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刘先生的死亡属于工伤
小红门印刷厂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刘先生是私自外出期间办理私人事务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而且是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范围,请求法院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案例2:2007年3月底,沈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
此后,原单位上海某制品公司继续聘用沈女士从事冲床工作,并签订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退休返聘协议,沈女士每月平均工资1600元
2008年4月25日,沈女士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
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沈女士为因工致残程度达到9级
2009年5月,沈女士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上海某制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某制品公司诉称,沈女士于2007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
沈女士工作受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双方已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沈女士不享有工伤待遇
现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3:2008年3月,时年58周岁的原告李某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其职责是门卫,原告与被告双方商定工资标准每月7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将原告登记在职工名单当中,原告在劳动的过程中,被告通过银行将每个月的工资汇至原告账户,但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保手续
2010年4月1日,原告满60岁,原告没有提出退休申请,此后原告继续为被告当